【案情簡介】:
王某某是位四十多歲的農婦,平時身體很棒,很少得病吃藥。2009年2月17日,因為上腹部有點疼痛,腰部不適,食欲不佳,有時還惡心,就到禹州市某醫院看病,做了B超、拍片、化驗血常規、肝功能等檢查。B超報告單上顯示,膽囊管有一大小1.4x4.3cm2的結石,但膽囊大小為6.2x2.3cm2,壁不厚且光滑,顯示是正常的。拍片沒有發現膽囊區有結石,肝功能檢查谷丙轉氨酶和膽紅素增高。如此結果,對醫學有些認識識的人都知道,膽囊管平時就1—2mm,當排膽汁擴張時可能達到5-6mm,膽囊管可能有如此的的結石堵在這兒,真若膽囊管有如此一個結石,一方面膽囊管完全堵塞,膽囊會擴張很大,并應該腫脹明顯。但B超描述膽囊壁不厚且內膜光滑,而且若真有這么大的結石,拍片是一定能看到的。而醫生因此報告單就診斷她得了膽囊管結石和腎結石,并告訴患者要立即做手術,因當時患者家屬沒有帶那么多錢,說等回去取些錢明天再做吧,醫生答應明天再做。醫生忽略了肝功能檢查谷丙轉氨酶和膽紅素增高的情況,沒有引起重視。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就被做了膽囊切除術,病人住院七天后出院。后來的膽囊病理報告顯示:膽囊壁薄,內膜光滑,內有少量泥沙樣結石,而且該報告單是在病人出院三天后加入病歷的。實際上,手術沒有切除術前發現的病灶,但手術醫生沒有進一步探查所謂的病灶,就關腹結束手術。術后給患者家屬說,手術很成功,家屬還認為這一下患者的病很快就會好的。
出院三天后患者就發現身體日漸變黃,沒有食欲,原有的上腹部的疼痛沒有減輕還有點加重。他們還認為是手術后身體受損加強營養就會好轉的,結果又等了半個月,但這時身體的顏色已經由黃的變成黑黃。家屬就想著是否病沒有看準啊,就又到禹州市某醫院再次檢查。這次醫院做了CT發現肝部肝管區有占位性病變,就要求患者轉到省腫瘤醫院看看,患者及其家屬不敢怠慢就到省腫瘤醫院,結果一檢查是肝臟右葉占位性病變,屬于低分化腺癌,醫生說已經太晚了,因延誤治療已經轉移。不得已做了姑息受傷,置管引流。患者出院三個月后死亡。
訴訟過程:
患者家屬難以接受這個突如其來的殘酷現實,就來咨詢本律師是否醫院有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本律師看了他們帶來的病歷,給他們分析如下幾點:一、本病例存在誤診誤治的情況,膽囊管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結石,若真有如此大的結石而膽囊不擴張不腫脹更不可能,醫院在檢查診斷中存在過失。二、結石沒有得到拍片的驗證,患者肝功能不正常在疾病沒有診斷清楚的時候就倉促手術,而且該院醫生術中沒有去除術前發現的病灶,看到切除的膽囊沒有問題,應進一步擴大手術視野尋找真正的病灶。事實證明手術不但缺乏準備,而且手術不符合醫療常規,存在過失。三、術后院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了病情,客觀上延誤的患者的治療。但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癌癥。鑒于醫院有過失,造成了患者身體不應有的損害,并隱瞞病情,延誤治療,客觀上也加快了患者的死亡。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患者家屬聽后覺得本律師說的有道理就決定要向醫院討回公道。
就訴訟,本律師建議:一、先復印病歷,然后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查封病歷。二、可以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臨床司法鑒定的申請。因為,雖然按照目前民事案件證據規則醫院有舉證,但醫院一般會提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這個鑒定大家公認缺乏公正性。而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相對公正些。三、不去追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方面醫療事故需要醫學會鑒定,他們很少鑒定為醫療事故的,其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對民事賠償沒有什么意義,最為關鍵的是現在我們國家對醫療糾紛有二元的法律適用,若鑒定為醫療事故,哪怕是構成四級丙等醫療事故也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相對是維護醫院利益的,民事賠償標準很低。因此。作為患方必須盡量避免適用該條例。四、鑒于本案例只是對禹州某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異議,只起訴該院就行了,避免被告多,訴訟戰線就會拉的太長。五、可以起訴要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因為本案的基本事實是該院的錯誤診斷、手術及告知過失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本律師建議對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只要求少部分(1/3),因為醫院的過失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間接原因,原因參與度不會很高,少主張些可以避免交過多的訴訟費。當事人聽從本律師的建議,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賠償總共九萬多(精神撫慰金要求五萬)。
起訴到法院后,被告提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要求,我們據理力爭,拒絕做該鑒定。首先,從2008年2月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規定已經把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去除,變成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我們起訴的案由就是這個。其次,作為受害人我們有權利在當前二元法律結構中選擇,并且我們首先提出了司法鑒定是申請,再次,因為人大常委會對司法鑒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了完善的程序規則,是人民法院適用的直接依據,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鑒定程序規則屬于行政法規,對民事賠償案件只是參照,大多數法院現在已經不再強制適用這個。但該法院堅持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說是上面說的,必須先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若不構成可以再進行司法鑒定。沒有辦法,這個事情法院是有決定權的。我們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對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進行了詳細的陳述。結果,許昌市醫學會的鑒定認可了本律師提出的大部分意見,認為:一、存在誤診;二、在沒有完善檢查,特別是在肝功能不正常的情況下就倉促手術,手術中沒有發現病灶應擴大手術范圍查找真正的病灶,確定真正的病因,存在過失;三、和家屬溝通不充分。最后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與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家屬對不構成醫療事故很不滿,想提起再次鑒定。本律師認為不必計較這個,這個鑒定結論基本達到了我們預期目的,認定了被告的過失,雖然認定過失與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該過失對造成患者的不應有的傷害的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是沒有問題的,若再次鑒定的結果很難預料,本律師見到過不少案例,初次鑒定認定醫院有過失,到再次鑒定認定醫院沒有過失的。就勸原告放棄再次鑒定的要求。而法官也許得到被告的要求,要求我們做司法鑒定,我們明確拒絕。這個就足夠了,何必再畫蛇添足,讓當事人花冤枉錢呢。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全部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并支持精神撫慰金一萬元,總共賠償一萬八千多元。但沒有支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理由是鑒定結論認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家屬對該判決不太滿意,當然本律師也不滿意,因為,既然被告的誤診誤治導致了不應有的損害,而且延誤的患者的治療,對患者最終的死亡的間接因果關系是存在的,而且精神撫慰金也太低,因此我們就決定上訴。
而被告也上訴了,認為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賠償,而且本案應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應賠償。在二審法庭上,我們的要求得到了法官的相當程度的支持,而被告的上訴請求沒有得到支持,最終二審法院支持再賠償我的當事人一萬元,作為調解結果。我的當事人對此結果是滿意的。
【本案啟示】:
一、醫療糾紛出現時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要求復印病歷,以固定證據。因為出現糾紛后基本上所有醫院都會首先想到修改甚至偽造病歷,若有充足的時間,患者家屬得到的病歷可能已經面目全非。二、訴訟是維護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最好方式。因為,醫院往往借助他們在醫療知識上的絕對優勢在協商中不承認他們的過失,在此基礎上,患方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賠償,協商的結果往往是患方作出絕對大的讓步收到極大的損失損失;而經起訴,鑒定,能比較充分的認定醫院的過失(這個當然需要懂醫的律師的幫助),對賠償能做到合理化和最大化。三、患方一定要在起訴的時候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爭取主動,并拒絕做醫療事故鑒定,當然若法院強制,也要做,不能因此承擔舉證方面的不利責任。四、鑒定結論見好就收,不必計較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五、鑒定結論的因果關系要看清楚是什么樣的對應關系。若死亡,即使醫院的過失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因果關系,只要有過失,而且該過失造成患者的損害后果,醫院就應當賠償。另外,即使不是直接因果關系,只要構成間接因果關系也是符合民事賠償的要件要求的,被告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律師必須對這些問題有個清晰的認識,才不至于錯誤引導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決定,導致訴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