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發〔200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檔案局,部直屬各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加強衛生檔案工作,更好地為衛生事業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衛生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了《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檔案管理工作,更好地為衛生事業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衛生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衛生檔案,是指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科研、血站、婦幼保健和社區衛生服務等機構(以下簡稱各衛生機構),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衛生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衛生機構要加強對衛生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納入有關人員的職責考核范圍,確保衛生檔案完整、準確、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條 衛生檔案管理工作是國家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維護公民和衛生機構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工作。各衛生機構要把檔案工作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保證機構、人員、經費和設施等檔案工作的必備條件,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檔案的信息化建設要與本單位的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逐步實現檔案管理信息化、服務網絡化,不斷提高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檔案工作體制和職責
第五條 衛生檔案管理工作由上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各衛生機構檔案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檔案管理工作,并對直屬單位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制定衛生檔案發展規劃、管理制度、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轄區內衛生檔案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七條 各衛生機構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衛生檔案管理制度、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
(二)制訂本單位各項檔案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本單位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
(三)指導本單位各職能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負責下屬單位檔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提供利用、信息開發和網絡化服務,開展檔案宣傳工作。
第八條 衛生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具備檔案業務專業知識,掌握現代化檔案管理設備操作技能,定期參加檔案業務、技術培訓。
第九條 衛生檔案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崗位聘任等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并與本單位同等職級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衛生檔案工作人員,各單位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體檢。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全部檔案的形成情況及其規律和特點,編制科學的檔案分類方案。對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制定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歸檔工作體系,實行文件處理部門立卷制度。辦理完畢應當歸檔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承辦部門負責收集和整理后,送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歸檔保存。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檔案質量檢查和驗收。
第十三條 各衛生機構要依據衛生檔案管理制度、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強對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科研、血站、婦幼保健和社區衛生服務等衛生專業檔案的管理。加強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
第十四條 各衛生機構在重大醫學科學研究、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大型儀器設備管理等工作中,要同步進行文件材料歸檔工作。在以上工作鑒定驗收時,應當由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對應歸檔的文件材料進行檢查驗收。凡文件材料未歸檔或文件材料歸檔不齊全,歸檔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進行鑒定或驗收。
第十五條 各衛生機構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應集中保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和移交。
第十六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對本單位保管的檔案進行編目,編制多種形式的檢索工具,建立檔案信息檢索與管理系統。做好檔案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電子文件的收集、管理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工作,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十八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保管制度,制訂防災應急預案。檔案庫房和檔案裝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檔案安全保管要求。做好檔案數據庫及網絡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在單位統一領導下,由檔案管理人員和業務部門人員共同組成鑒定組,對己到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經鑒定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銷毀檔案的目錄應永久保存。嚴禁擅自處理檔案。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開放
第二十一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制訂檔案的公開利用與保密范圍,積極進行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工作。檔案管理部門或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本單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采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提高檔案開發利用及服務水平。采取檔案編研等多種形式,主動開展檔案的利用服務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衛生機構保管的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等直接相關的檔案資料,一般應允許當事人查閱利用。在查閱利用服務工作中,應當注意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及公民查閱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衛生機構應當做好涉密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檔案的借閱利用登記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在衛生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人員,有關單位應當給予以表彰或獎勵。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檔案損失、失泄密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或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名義進行的衛生行政職能工作產生的檔案,其所有權歸委托或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有,可由檔案產生單位負責暫時保管。
第二十八條 各衛生機構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