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農衛發[2007]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
2003年以來,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和廣大農民群眾積極參與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扎扎實實、積極穩妥地推進,取得了顯著成效,較好地完成了試點工作預期目標。2007年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從試點階段轉入全面推進階段的關鍵一年。為貫徹落實2007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精神,做好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與任務。經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際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從2007年開始,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試點階段進入全面推進階段,覆蓋全國80%以上的縣(市、區)。各地區要明確目標與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做好全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工作準備,進一步扎實工作,確保實現既定目標。
二、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擴面工作。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全國80%以上的縣(市、區)是針對全國提出的,各省(區、市)在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時要本著既積極推進,又實事求是的原則,量力而行,堅決防止出現為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工作質量的現象。在確定擴面進度時要堅持以下標準:一是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納入干部考核內容,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二是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能夠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從2007年開始,中西部地區地方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標準合計達到每人每年20元,東部地區的人均籌資水平應不低于中西部地區的籌資水平。三是全省(區、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制度完善。基本建立相對規范的統籌補償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和監管辦法、農民補償結算制度和轉診制度、監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四是全省(區、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比較平穩。2006年全省(區、市)平均參合率高于2005年,合作醫療基金結余適度且未出現超支現象,近兩年內合作醫療運行未出現重大違規問題。五是新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除了具備政府領導高度重視,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積極性較高等條件外,還必須保證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同步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保證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人員、經費和必要辦公設備等基本條件。
三、調整并完善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從2007年開始,將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于50%的市轄區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農墾系統、華僑農場、林場、各類開發區中屬于農業人口的居民,按照農民自愿和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財政部、衛生部按照《關于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7]5號)的要求,實行“當年全額預撥、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撥付辦法,加強申請材料審核,簡化撥付方式,加快撥付進度。對于按時上報、材料齊備、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擴大覆蓋面有關要求的省(區、市),財政部、衛生部將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各地區要進一步規范、完善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保證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合作醫療基金賬戶。
四、做好2007年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準備工作。各地區要抓緊時間,做好新增縣(市、區)方案制定與審核、人員培訓、宣傳籌資等各項準備工作。對于工作開展稍晚的縣(市、區),仍要按自然年度為一個運行周期,對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可追溯至1月1日。省級衛生、財政部門要指導新增縣(市、區)和原有縣(市、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五、加強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各級財政、衛生部門要研究制定統一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規范基金封閉運行制度,健全基金支出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強對經辦機構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經辦機構財務人員業務能力;加大基金監督檢查力度,將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實行基金監督檢查的制度化,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六、加強醫療服務和醫藥費用的監管。農村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檢查、治療、用藥等方面的規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機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有效開展農村醫療機構及其服務行為的外部監管,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要根據基本診療和用藥目錄等嚴格監管醫療機構服務行為。通過采取單病種定額付費、按人頭預付、醫藥費用清單制、加強結算審核、補償報銷情況公示等多種措施,有效監管收費行為,切實控制醫藥費用。
七、扎實工作,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深入持續推進。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進一步加強管理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不斷完善并形成相對統一和科學規范的統籌補償方案。要深入總結和推廣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注重制度和機制創新,不斷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深入持續地推進。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